第243章:新知县(1/2)
淡水城到北竿岛铺设了通信缆并且测试成功,效果出奇的好,近三百多里的距离(实际是160公里),光信号看不出减弱,通信兵都感到不可思议,那么细的一条玻璃丝竟然把光传过来了。可刘璎心里是有把握的,他知道,现代里的海底光缆上万公里的很多,相比之下,一百多公里是非常短的距离了。所以,即便自己造的玻璃纤维粗糙、质量差,也是有把握的。
有了这条通信缆就实现了台湾到北竿岛的快速通信,并且不受天气变化的限制,随时可用。
对于北竿岛的地位他也有所思考,即便是将来的重心完全在台湾岛上,北竿岛也是与大陆联系的最佳地点,其意义不容忽视。所以任何情况下,刘璎也不会轻易的放弃北竿岛。为此北竿岛上的军事力量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那里的护卫队会长期存在下去。
来到淡水城已经有三个月了,这段时间主要做的是基本建设,建设码头、修路、架桥、疏通河道、建设房屋和城池,按此时的惯例淡水城也修建了城墙。现在的淡水城和周围地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蛮荒状态,初步有了大陆上城镇的样子,逐步稳定下来。
淡水城中的县衙门也有了,只是比较简陋,不过是普通的民宅的样子,只是为了做县衙,建了一个宽大的正门,门上悬挂了牌匾,上书四个大字:“淡水县署”。院内的正房也很普通,可同样悬挂了牌匾,写着“明镜高悬”,这就是县衙大堂了。虽然没有奢华的建筑,也有个威严的样子了。
现在正是需要治理地方的时候,地方的事物繁多,所以刘璎这次回来,马上就操办建立第一个县府。经过简单的准备,就正式的任命刘亚辰为淡水知县。有知县的官称可没明确品级,一切从简。
刘璎把刘亚辰找来,授给印信和官服,就算是任命知县了。
“印信”的“印”是官印,“信”是委任文书,这两样就是知县地位和权力的象征。
官服是个藏蓝色的大包袱,还不知道里面的官服什么样?
刘
亚辰大礼叩拜,接过印信,跪在那里,听刘璎的训示。
刘璎说:“淡水县是我们刚刚建立的,一切都是从头创建,不但县衙门是刚盖起来的,里面的官吏一个都没有,一切都是从头开始。主要的吏员我都给你配齐了,但是这几个人肯定不够用,其余的人手就要你自己增添。但是各职各处的人数需要报上来批准。”
古代的县衙门里也有自己的一套结构,因为它是政权的最末端,事无巨细都要处理,所以也是蛮复杂的。当然了,如果跟现代的去比较它就太简单了,其原因是官府管的事情不多,概括起来就是收税、宣教官府政令、民间打官司,至多有征兵、赈灾等临时任务,不像现代的官府管那么多。
县衙门里最大的官就是知县,也叫县令、县太爷什么的。按品级是七品,属于朝廷官僚里的最末端。但是一县之中的钱粮诉讼等都在他的管理之下,都是实权,所以也不可小看。
我们前面说过“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知县就是流水的官,其余的官吏都是“铁打的衙门”那一部分。知县是朝廷任免的,经常换,可是县衙里其他的官吏并不跟着知县走,是相对稳定的。
这些官吏各个朝代会有变化,大致上有以下一些:
有一个县丞,是知县的副手。实际上如果知县什么都不管,县衙门还是照常运作,这就是县丞的作用。县丞的职权与知县一模一样,知县为正他为副。
有主簿,管钱粮,是经济主管。有教谕,这是管最基层的科举考试,祭祀礼仪等。有县尉,也叫巡检,是管地方治安的,缉捕抓人等等是他的差事。还有典吏,就是看守监狱的。也有设置一个保甲庄头的,是联系各乡村,管理土地和纳税,是主簿的帮手。
数一数这些就是六七个人,这就是一个县衙的全部了。当然一个县衙门里头绝不会仅仅是这七八个人,每个部门还都有帮手,叫什么书办、衙役、差役等等,至少有数十人。
刘璎说主要的吏员都配齐了,指的就是县丞等人,其余
的要他们自己去充实。
作为上级的刘璎,不光是任命几个人的事,还要给他们发俸禄,就是薪水。古代官员的薪水不低,与平民相比高出太多,但是它与现代的工薪制度完全不同。我们拿县衙门来说,朝廷的俸禄名册上就是这几个人,那么其他那么多人吃什么?那时候的制度就是谁的人谁管饭。比如说,主簿们开工资,当然是主簿自己掏腰包!与别人无关,朝廷也不会给。所以主簿愿意雇佣多少人是他自己的事。
再比如,县太爷出门要坐轿子,轿夫就是县太爷自己花钱养着的。县太爷有两个师爷,帮助处理文案,策划出主意,这些师爷也是县太爷自己花钱养着的,与官府无关。
所以表面看官员的薪水很高,实际收入并不多,想做清官也很难。
在这样的制度之下,衙门里冗员少,基本上没有闲人。这个道理就不用说了吧?
当然也有例外,抓捕罪犯的衙役或者地方组织的民团之类的地方武装,这是需要官府开销的,不能让县尉掏腰包养兵啊?原因是关系到地方治安,也是朝廷的大问题,所以需要格外重视。
这时候的县太爷还要充当法官断案,并且是他的一项重要工作。判案要依法而行,可是现在还没有律法呀?所以刘璎说:“我们正在修法,现在就是没有法律条文,所以你断案的时候,就要遵循常理,循例而行。我给你的旧朝律法看了吗?”
什么叫“循例而行”?直白地说,就是按照历史旧的案例去做。
律法是严谨的,但是世间的案子千奇百怪,律法条文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全部包括在内。因此就不能死扣条文,也不能用诡辩的办法歪曲条文,于是就有引用历史上类似的案件作为判案参考的惯例。这就叫做“循例”,是判案的常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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