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 受理破产裁定!!(2/2)
简单而言,速战派法官的观点就是承认海外法院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东洋的司法系统,在此前提下,采取最优的决策步伐。
在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法官会议——最终,速战派的观点,成为了大多数法官的观点。他们都一致同意,不如率先宣布破产程序开始。
如果再拖下去,麻烦将会很大。
东京高等裁判所的大法官们,几乎就是在按照北原预先设定的剧本上演。之前,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北原说的裁判所会在两个星期内作出破产开始决定的话,是呓语。但是,现在这看起来不可能实现的状况,正在一步一步地实现。
东京高等裁判所在内部会议决定之后,就迅速行动起来。尽管,自破产申请开始以来,就有各种势力在企图影响日钢案件,但是,现在已经没有用了。在海外法院的强大攻势之下,裁判所必须要采取行动。
在第二个星期。
也就是北原预言的两个星期期限的最后一天,东京高等裁判所正式发出了受理破产的裁定——
“东京高等[293]号民事裁决——”
“破产申请人:志贺冶铁研究所等一百六十八家会社。诉讼代理人:江藤律师事务所,北原义一律师,宫川佐枝子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神日钢铁制造株式会社。诉讼代理人:森?滨田松本律师事务所,谷本泰三律师、tI综合律师事务所,玉城郁美律师、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安部达也律师”
“裁判所接收到破产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聆听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意见。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债权不成立、不真实,日钢仍有净资产,未到资不抵债的法定破产条件,因此,应驳回申请。”
“对此,裁判所认为,本案债权具有银行协助公证的债权文书凭证,依法属于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的债权类文书,被申请人提出的债权不成立、不真实的理由无法成立。就日钢的净资产问题,裁判所认为,破产的法定条件有二,资不抵债只是其中之一,另一条件是缺乏明显的清偿能力。本案中,日钢无法已无法偿付众多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款项,属于法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因此,裁判所裁定如下——”
“第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日钢提出的破产申请。”
“第二,自本裁定受理之日起,有关日钢的一切民事诉讼,全部中止。”
“第三,有关对日钢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全部依法解除,日钢财产由本裁判所依法委任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置。”
“第四,对日钢的一切新的民事诉讼,依法由本裁判所进行集中管辖。”
(本章完)